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至10级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根据受伤者器官的功能损失程度和身体形态的改变来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这些标准反映了受伤者从完全不能自理到基本生活能自理的不同程度的功能损失。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法律主观:以下是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说明。
1.划分依据:伤残情况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只有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面积大于2cm²;
-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至少为1%;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患者年龄在50岁以下;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1cm²);
-手背植皮面积超过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超过30%;
-除拇指外,余3至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超过100cm²;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法律客观:《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中十级伤残的认定标准包括: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面积大于2cm²;
3.全身瘢痕面积超过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超过30%。